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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要债:合伙人死亡后的财产份额继承
合伙人死亡后的财产份额继承 合伙人死亡后的财产份额继承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广州要债公司 死亡的,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,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,从继承开始之日起,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。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:   (一)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;   (二)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,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;   (三)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。  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,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,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,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广州追债公司 企业。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,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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